【以案释法】:企业混淆填报口径,漏报千万营业收入
2021年3月,天津市统计局在对2020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检查时,发现1家企业“M公司”填报的2019年《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指标差错额79453千元,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54.7%。
据了解,“M公司”为服务业企业,其下属有一分公司在外省市。总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属地纳税,该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并未认真学习统计制度,误以为统计报表与税务报表上报口径一致,所以其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并没有将分公司数据合并上报,造成数据失实。
依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应当遵循法人口径原则,要包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数据。“M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能单独上报统计数据。“M公司”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不理解,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受税务口径影响,认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属地纳税,统计数据便可以不与总公司合并上报,忽略了分公司依然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而不是法人单位的基本事实,造成统计数据失实。
与上述案例中的“分公司”相对应,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多次发现企业误将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子公司”数据合并报送,造成子母公司打捆上报的统计违法情况。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不应该包含下属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数据。
“M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天津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M公司”警告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的建议:
上述案例中,企业统计数据失实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统计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不理解,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划分及处理方法掌握不够精准。企业的统计工作人员应充分了解统计报表任务与财务工作或税务工作的区别与联系,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不折不扣执行,避免造成数据失实情况。
对统计机构的提醒:
上述案例中,企业混淆统计填报口径,差错额接近8000万元,差错率更是超过50%。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统计年定报培训等机会加强企业培训,扫除企业认知盲点。同时,加强数据审核,通过对比企业情况与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发现企业统计数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守住统计数据第一道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