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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统计局2022年减轻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8-24   来源:
减轻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沧州市统计局 2022.8.15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情形 备注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
6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提供有利于查清统计违法行为事实线索的
6、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7、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