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基础,结合近些年来,国家统计局通过发文或制度对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项目的修订,整理出劳动工资统计中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项目,供各地指导填报报表时参考使用。
一、从业人员
(一)应包括的人员
在岗职工: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二)不应包括的人员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如下岗职工、企业内退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二、工资总额
(一)应包含项目:
1.工资,包括:
(1)按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或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包括: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等;
(2)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3)绩效奖、文明奖、年底双薪等其他名目奖金。
3.津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井下津贴、高温补贴、特级教师津贴、工龄工资、洗理卫生费、书报费等。
4.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
5.其他工资,如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6.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单位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个人缴纳部分;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3)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4)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
(5)本单位发放的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6)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或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政府的专项奖励,如果由上级出政策、规定额度,单位根据政策自行发放;或由上级拨付,单位自行分配的,则应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二)不包括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即奖励的金额和对象均不由本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2.针对部分人群的补贴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保健食品、解毒剂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实行食宿费包干发放的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单位给实报实销的差旅费。
7.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8.离职补偿金。
9.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0.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1.单位支付的调动工作的旅费、异地安家费、人才引进补贴等。
12.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3.从工会账户中或以工会经费发给会员的现金和实物。
14.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等。
15.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