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住户调查简介
国家统计局对农民收入的统计是通过“农村住户调查”来完成的。“农村住户调查”是通过对农村居民家庭的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的调查,全面反映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对农村居民实现小康和摆脱贫困的进程进行监测,为各级政府制定农村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也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基础数据。
国际上开展“住户调查”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农村开展住户调查始于1954年,在1954年至1977年间,该调查曾因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两次中断,1977年该调查再次恢复。1984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成立以后,农村住户调查获得了长足发展,调查方法、调查内容逐渐与国际接轨,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道路。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共抽取了6.8万个农户的作为调查样本,样本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857个县中。这套样本对全国和分省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但是,由于经费和人员的限制,这套样本还不能满足地级以下代表性的要求。因此,调查结果仅能反映全国和分省的情况。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住户调查”逐步完善,现已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方法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1.调查组织。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订,各地按照统一方案的要求贯彻执行,省、县农调队负责组织当地的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顺利开展,全国约有8000名专职调查员和近10000名辅助调查员参与这项调查工作。
2.网点抽选。实行国家统一方案、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网点抽选方案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由农调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农调队根据统一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本省的实施细则,在得到农调总队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网点的变动和更新必须由国家统计局批准。现行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是简单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有关标志排队对称等距随机抽样和三相二阶段随机抽样的综合运用。首先以省为总体,国家调查县所辖行政村编制抽样框,抽选调查村;然后在抽选出的调查村中抽选调查户,抽选调查户的方法是,首先收集全村每个住户的人均纯收入和每户的常住人口,然后按人均纯收入的高低将所有户顺序排队,编制抽样框,用对称等距的方法抽选出调查户。
3.调查资料采集。现行方法采用的是农户记账与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反映农户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资料通过农户记账获得,其他有关农户的基本情况、劳动力就业情况等采取一次性调查的方式获得。调查户记账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账本和要求来记账。现金收支账每日一记,实物收支发生一笔记一笔。县级农调队每月收取调查户的账本,录入到计算机中。一次性调查由县级农调队的调查员完成,采取入户面访的调查方式。
4.调查资料审核。为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对调查数据的审核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求采取三种方法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人工审核。在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之前,辅助调查员和县农调队必须对农户所记的账和一次性调查表进行核查。二是计算机审核。在人工审核完成后,由县农调队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中,应用统一的程序对数据进行审核。三是数据评估。县农调队将调查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将调查数据上报省农调队,省农调队再次对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地对调查数据评估。
5.调查资料汇总。对调查资料的汇总实行国家级超级汇总。全国统一使用由农调总队专门开发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各地将审核后调查原始数据上报农调总队,由农调总队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给各省,同时各地也对本地区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以便相互监督。
6.调查结果发布。调查结果的发布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国家级统计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各省统计结果由各省统计局发布。但是,各省发布统计结果之前,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审批认定后才能发布,以确保各省发布的统计结果与超级汇总的结果一致。
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纯收入”指标的定义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纯收入”指标的应用起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在收益分配统计中,“纯收入”指的是农村经济总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部分,这个余额部分也叫“收益”。“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个人分配所得叫“农村居民所得”,指的是当年的农村经济纯收入减去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的剩余部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村居民所得。这个指标的口径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说,就是农民初次分配得到的收入。
在开展农村住户调查中,初期的“纯收入”概念与“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中的概念是一致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现行农村住户调查“纯收入”指标的口径有所调整,主要是包含了部分再分配的收入。“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二)计算方法
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工作流程是,首先,由县级农调队将农户每月记的账录入计算机,按季度(或按月)上报省农调队,年底由省农调队将全年的原始数据上报农调总队,省农调队和农调总队同时用国家统计局开发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各省和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整个计算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并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从计算公式看,农民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农民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现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好计算,调查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复杂的是实物收入。由于实物收入没有经过市场,因此,必须采取一个客观、准确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其价值量,才能正确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在确保原始调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如何计算实物收入的价值量成为准确计算农民收入水平的关键。
在现行的农村住户调查中规定,实物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当年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种作价后计算得出。对各品种农产品的作价执行的是与市场挂钩的原则,即以农民在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粮食、肉类打九折,其他农产品打八五折。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结余农产品,根据出售价格与上年实物作价的高低,将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下年收入。
对农作物副产品计算收入的原则是,只有用于生产和生活或明确用于出售的农作物副产品才计算收入,用于生产的农作物副产品在计算收入的同时也要计入生产费用中。农作物副产品作价计算收入的方法,原则上按实物折算收入的作价方法执行。
(三)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关的一些指标与定义
农民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既有生活消费支出又有生产投入,既有现金收入也有实物收入。由于收入是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因此,为了准确反映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方案和分析中设计了较多的概念。主要有:总收入、纯收入、现金收入、实物收入、现金纯收入、实物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等。
1.总收入
总收入是调查期内全部收入的总和,其中未扣除为获得收入所发生的支出(生产费用)和生活消费支出。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划分,总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总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按收入的形态划分,总收入中包含两部分:实物总收入和现金总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和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收入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如干部、教师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从其他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总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按划分又可分为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等(共分为十个行业和其他)。
(3)财产性收入:指拥有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村住户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但不包括无偿得到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5)现金总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总和。
(6)实物总收入:指的是农户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总量扣除出售部分,按一定的价格计算得到的总收入。
2.纯收入
和总收入一样,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按收入的形态分为现金纯收入和实物纯收入。
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与总收入中的定义和口径完全一样。
(1)家庭经营纯收入:指的是家庭经营总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家庭经营纯收入按行业又可分为农业纯收入、林业纯收入、牧业纯收入等(共分为十个行业和其他)。
(2)现金纯收入:指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现金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现金费用支出后的收入总和。“现金纯收入”是“纯收入”中已经“变现”的部分,反映的是在当年“纯收入”中,农民对外进行商品交换的现实支付能力。
(3)实物纯收入: “纯收入”减去“现金纯收入”就是“实物纯收入”。
3.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收入分配的概念。由农民生产活动的净收益和再分配净收益构成。也是通过总收入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调查补贴
按收入来源划分,与总收入和纯收入一样也可划分为四个部分,但名称略有不同,部分指标的口径也不一样,四个部分分别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与总收入和纯收入中的定义与口径完全一样;家庭经营净收入等同于家庭经营纯收入。
(1)财产性净收入:指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其内获得的财产性总收入扣除为获得财产性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
(2)转移性净收入:指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其内获得的转移性总收入减去调查期内住户和住户成员的转移性支出(再分配支出)后的收入。
在现行的纯收入口径中,财产性收入没有扣除为获得财产性收入而发生的费用,转移性收入只扣除了部分转移性支出,这就是“纯收入”与“可支配收入”指标口径的区别。
三、农民收入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统计重复交叉
目前,农民收入统计除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外,还有来自部门的统计,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农村部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由各地的农经站完成。这项统计主要是对地(市)、县、分乡、分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统计,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向农民征收统筹、提留也主要依据这项统计的统计结果。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这项统计技术力量和管理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从技术的角度说,这项统计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口径、人口的统计范围、对实物收入的计算上与“农村住户调查”有所不同。比如农民纯收入口径,主要区别在转移性收入中,农经站现行的统计中不将农民获得的奖励收入、国家的救济金等计入农民收入;农村人口的口径,住户调查使用的是常住人口的概念,而农经站使用的是户籍的概念;实物收入计算,农经站在计算各种农产品的收入时,对有国家保护价的品种用的是保护价,没有保护价的品种用当年市场价格的简单平均价,而住户调查使用的是农民实际出售农产品的价格。在价格的确定上,农经站使用的是100%的价格,未考虑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交易成本和储存损失,而住户调查用的是农民出售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打折后的价格。
另外,在这项统计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核算农民纯收入的源头数据的可靠性问题、行政干预数据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数据质量的控制不严等问题。
(二)地方统计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区为了满足地方管理的需要,参照“农村住户调查”的调查方式建立起了地方的调查网点。但是,由于统计调查的基础较差、技术力量不足和管理不严,调查数据受行政干扰比较严重,调查数据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村住户调查”目前不能满足分级管理和决策的需求
现行的农村住户调查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经费和人员的限制,调查数据仅能满足国家和省一级的需求,不能适应我国分级管理和决策的管理体制。也正是由于经费和人员的限制,过去行之有效的数据采集方法面临着挑战。正因如此,国家统计局正在积极探索改革之路,如研究新的样本抽选方法以解决分级管理的需求;研究与借鉴发达国家住户调查的经验,以完善现行农村住户调查资料采集方法等。